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关于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再认知以基尔希曼和卡(2)

来源:河北科技图苑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科学的典范知识作为一种知识的高级形态和高级阶段是相对于知识的其他层次而言。知识按照其品质和层次可以大体分为常识、经验与科学(典范知识)。

科学的典范知识作为一种知识的高级形态和高级阶段是相对于知识的其他层次而言。知识按照其品质和层次可以大体分为常识、经验与科学(典范知识)。其中,常识是知识的初级形态,其表征一般人都会了解和知晓的知识,这类知识涉及面非常广,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关乎人文,该类知识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该类知识是约定俗成的,不需要验证,千百年来人们的一贯看法,理所当然;其二,该类知识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和生产之中,但没有经过反思与批判,没有形成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常识绝非科学。经验比较常识而言,其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往往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归纳总结出来的知识,表现为技艺、手艺、秘方、口诀和窍门等形式,但这种知识仍然缺乏系统性、理论性,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事物的必然性与本质性,但仍然处于比较肤浅的认识。

科学比较常识与经验而言,其属于知识的高级阶段,科学是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它是建立在逻辑、经验、抽象等方法基础上,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具有客观性、确定性、普遍性、可靠性(可检验性)的系统的、成体系的知识。科学作为典范知识或最高层次的知识,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科学知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普遍性与体系性,科学能够被学习与继承;其二,科学知识是对客观世界、人类社会与精神世界的必然性、规律性和本质性的理性认识与把握,因而具有客观性;其三,科学知识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意味着科学的知识不能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其精确性常常用数学来表达。尽管在当代社会中,数学、物理学等学科自身的确定性受到质疑,但科学对于确定知识的追求从没放弃过。

二、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标准:基尔希曼与拉伦茨的“共识”科学观

“共识”生成于参与、论辩与说服的交涉程序(过程)中,因而,法学科学性标准的“共识”也应该生成于法学科学性的论辩与说服的讨论过程中,法学科学性的论辩集中于基尔希曼法学科学性的否定论与拉伦茨肯定论的交锋过程中。下文将论述法学科学性标准是如何在这场跨越历史长河的交锋中生成的。

(一)基尔希曼否定法学科学性的科学标准

基尔希曼所认为的科学是什么样的?从其著作《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的整体内容来看,其所认为的科学正是自然科学,基尔希曼的论述中随处可见自然科学与法律教义学之间的比较,正是基于自然科学的立场,基尔希曼才认定法律教义学没有科学性。基尔希曼否定法律教义学的科学性,正是在科学主义盛行的时代,法律教义学由于其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特点并不符合当时自然科学所标榜的知识特点,所以科学性遭受质疑。在自然科学取得伟大成就的背景下,所有知识都要冠以科学之名才能够获得合法性,否则就是迷信与狂想等不可靠的知识。由此,法学也必须要证明自己具有科学性,是一门科学。需要指出的是,科学不是万能的,诚然科学能够相对准确地揭示必然性的规律,提供确定、可靠、普遍的知识,但是人类社会的存在不能仅有科学,还需要有道德、伦理、宗教、艺术等学问。

法律教义学研究的法律是不确定的、变化的。与自然科学相比,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是显见的。“有关这些自然现象本质和力量的法则是人们付出长时间的努力才发现的,但这些法则本身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始终如一地存在着。然而法学则情况不同。当法学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终于为它的某个分支找到了正确的概念和法则时,那个研究对象自身已经发生了变化。”[2]17 法律教义学研究的法律是主观的,情感的。对其他学科相而言,“任何答案都同样受欢迎,只要它是真理。法学则不然,人们在探求这里的过程中掺杂了多少私愤、狂热和派系之争!”[2]22 法律教义学研究方法具有主观性。基尔希曼认为,法学研究方法的主观性在于脱离现实。法学的研究方法过于倾向于历史研究,这与萨维尼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的影响有很大关系,而德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与过去罗马时代有很大的差别,生搬硬套罗马法学的方法正是当时德国法学弊端的症结所在。

(二)拉伦茨肯定法学科学性的科学标准

拉伦茨对法学科学性的肯定却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立场,而非自然科学的立场。拉伦茨在演讲中表明科学绝不仅仅指自然科学,科学还应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立场上,法律教义学具有科学性。因为拉伦茨所认为的科学是一个运用特定方法来检验系统性知识的范畴,并不局限于自然科学。“如果一个人将科学的概念限定得如此狭窄,以至于它只包括独立于经验性前提的逻辑和数学,以及仅仅致力于量的研究并且其结果可以表示为数量关系的自然科学,那么它尽可以不把法学或者任何一门人文科学当作真正的科学。”[3]

文章来源:《河北科技图苑》 网址: http://www.hbkjty.cn/qikandaodu/2021/0727/818.html



上一篇:科学与人文的相互整合民族精神价值的姿态转换
下一篇:国内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经验借鉴

河北科技图苑投稿 | 河北科技图苑编辑部| 河北科技图苑版面费 | 河北科技图苑论文发表 | 河北科技图苑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河北科技图苑》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